
近日,杭州网友在社交媒体平台发文称,一辆悬挂皖P牌照的黑色奔驰车在杭州万象城地下停车场长期停放,已产生高昂的停车费。记者查询发现,该车截至1月29日已停放675天20小时3分钟,按12元/小时的收费标准累计产生停车费81120元。记者通过商场了解到,商场已向当地派出所报备此事,并对车辆采取保护性上锁措施,车辆隶属于某租车公司。
网友发帖:停车费超车价引发热议
近日,杭州一网友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帖称,自己去年就发现万象城地下车库内的这辆黑色奔驰车长期停放、布满灰尘。今年1月底再次查看时,发现车辆挡风玻璃上贴有商场的“温馨提示”,告知车主因停放时长过久已上报相关部门,为防止财产损失已对车辆保护性上锁。
记者通过“一点万象”APP查询该车停车记录显示,截至1月29日15时39分,这辆皖P·2Q909牌照的车辆已在杭州万象城连续停放675天20小时3分钟。依据商场12元/小时的停车收费标准,累计产生停车费81120元。某二手车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,该车为2011款奔驰E级车,当前二手市场价格约为2-3万元,车价已远低于累计停车费。
商场:已报备警方,车辆归属租车公司
1月29日,记者与杭州万象城安保部门取得了联系。记者从该部门获悉,商场已就该车辆长期停放一事向当地派出所报备,目前已核实该车辆隶属于某租车公司。
此外,商场已对车辆采取保护性上锁措施,相关情况以挡风玻璃上的“温馨提示”为准。工作人员表示,其余信息不便透露。
律师:停车费责任主体明确 商场上锁行为构成侵权
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闻婷婷律师表示,停车费支付义务人的认定需以合同相对性为核心:若车辆由租车公司自行停放,租车公司作为与商场建立停车场使用合同的相对方,应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履行付费义务;若车辆由承租人实际停放,则承租人为合同直接相对方,是支付停车费的第一责任人。闻婷婷律师表示,对于商场的上锁行为,该行为不满足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,因为商场仅对车位有管理权,并未直接占有车辆。从法律性质上看,这属于自力救济,但不符合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合法自助行为条件——既不存在权益将受难以弥补损害的紧迫性,措施也超出必要限度,因此商场的上锁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合新闻记者 王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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